人壽保險 傷害保險 健康保險
年金保險 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 如何選擇保險商品


1. 人壽保險:
定期壽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和生存保險相反,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至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無保險金給付。
特性:此保險以保障為主,有一定保險期間。
生死合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至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則保險公司將依約定,給付滿期之保險金;而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將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
特性:此保險有一定的保險期間,具保障與儲蓄養老二種特性,又稱為養老保險。
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至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則保險公司將依據約定,給付滿期之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時,則無保險金給付。
特性:此保險有一定的保險期間,為儲蓄型保險。
終身壽險: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
特性:本保險以保障為主,依據繳費期間分為:終身繳費與一定期間繳費二種,採一定期間繳費者,又稱為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2. 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的保險範圍修訂方式: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特性:本保險又稱意外保險,通常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旅行為目的且保險期間以旅行期間為準者,則稱為旅行平安保險。


3. 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保險公司將依據約定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的方式實支實付保險金,並將其保險通稱為醫療型保險。
特性: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保證續保,但也有一年期以上者,例如癌症保險。


4. 年金保險:
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自約定時日起,每屆滿一定期間則依約給付保險金。年金給付期間若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要件給付者稱為生存年金給付期間;不以被保險人是否生存為條件給付者稱保證給付期間。
年金保險分為 ---
即期年金保險:
保險費躉繳的年金保險,於保險費交付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即期年金保險。
遞延年金保險:
保險費分期交付的年金保險,於繳費期間終了後,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稱之為遞延年金保險。


5. 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 :
個人保險:
要保人為自然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個人保險;個人保險單若被保險人包括家屬者,該保單稱為家庭保單;集合數人同時投保,各別簽訂保險契約,但保險公司可以在同一地點收取保險費者,稱為「個人投保集體彙繳保件」,彙繳件各保險契約的權利和義務分別獨立行使,仍屬個人保險。
團體保險:
要保人為要保單位,即企業機構或機關團體等,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為團體保險。保險公司簽發的團體保險單,其保險商品名稱皆需冠有團體字樣。


6. 如何選擇保險商品 :
人壽保險是將個人或家庭因生、老、疾病、殘廢及死亡所導致經濟生活的不安全感,藉由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商品,以獲得日後生活的保障。於投保後每年應按期繳納保險費用,維護契約繼續有效,才能確保個人或家庭生活無憂無慮。
在市場上行銷的保險商品多達好幾種,而每一保險商品各有其保障內容與保險種類特性,所以,保戶在投保時請根據以下原則,選擇適當的保險商品。
  一、 瞭解自己的需要,決定適當的保險金額  
  依照目前的繳費能力,仔細盤算需要保障或準備儲蓄累積的額度,最後決定適當的保險金額。每一保險商品每年應繳納保險費的多少與保險金額的大小成正比。如果繳費能力無法一次達成需要的保險金額,則可考慮於繳費能力增加時,逐次增加保險金額或再購買第二張、第三張新保單以滿足自己的需要  
  二、認識自己的需求,決定適當的保險種類  
  人壽保險兼具保障與儲蓄理財的功能。如是籌備子女的教育經費或準備養老基金,則選擇儲蓄性高的生死合險或年金商品;如是為保障遺族生活及教育基金,請選擇保障性高的定期壽險或終身壽險商品。  
  三、衡量自己的能力,決定適當的保險費  
  人壽保險的保障功能與儲蓄功能:則依據個人的能力以及家庭理財的規劃,來決定適當的保險費用,並透過保險公司分擔風險的原則,不啻是投資理財或轉移風險最好的工具之一,而此部份每年所繳納的保險費,應不超過個人或家庭每年可支配所得,減除應支付各項生活費用,即收支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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